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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做皮试致人死亡,构成医疗事故罪

    发布时间:2026-01-29

    典型案例

      患者张某因嗓子疼、牙疼、耳朵痒等症状至某社区诊所就诊。该诊所执业医师吴某诊断张某为上呼吸道感染,并为其进行输液治疗。吴某在为张某输注青霉素前,未按规范要求对其进行皮试。张某输液后出现呼吸、心跳骤停,虽转往市中心医院抢救,最终仍不幸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在综合考虑吴某的犯罪性质、犯罪后果、医疗事故责任、处置情况,以及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张某近亲属谅解等情节后,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案例选自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关联法条     

     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55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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